一、概要
1.瑞典商標法令最早于1961年1月1日生效實施。1993年1月1日被經修改后的商標法令取代。現行的瑞典商標法是于1995年1月再次經過修改的。
2.瑞典商標法律規定,最先提出商標申請者將獲準注冊,并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同時又規定,經過長期而廣泛的使用已確立了良好信譽的未注冊商標的個人或企業,也可以享有使用該商標的專用權。因此,瑞典對商標的保護是實行注冊和使用兼顧的原則。
3.瑞典接受對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標準商標(含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4.在瑞典,商標的指定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法。
5.瑞典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以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同時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書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SE
二、瑞典商標注冊費用
登尼特集團市場參考費用申請及注冊費用:9800元(根據市場略有浮動)
增加一個分類:3800元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
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在瑞典沒有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必須證明商標已經在其本國獲得注冊,且指定商品和國內注冊商標一致。但是依據互惠原則,瑞典政府可以決定哪些國家的申請人不必出示在他本國已注冊的證明。在瑞典沒有住址或營業駐地的外國申請人,必須委托瑞典當地的備案機構辦理。
提交申請途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提交到位于斯德哥爾摩的專利和注冊局。。
四、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申請書要注明申請人的姓名。如果申請人是企業,要寫明企業的名稱。此外,要寫明申請注冊的設備,并列出具體的商品或服務及有關的類別。
2、簽名的委托書。
3、商標圖樣
4、主體資格證明
審查流程: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如發現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其他問題,會通知限期補正。如果期限內未補正,視為放棄申請。申請文件齊備后,商標局會進行實質審查,即審查是否存在與之沖突的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如經審查不存在在先權,予以公告。公告期之日起2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將獲準注冊。
五、瑞典商標注冊時間
官方回執時間:3周
注冊需時: 18-20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獲得申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續展申請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提交,也可在期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在寬展期內提交的,要額外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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