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并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一、臺灣申請注冊必備文件
1、申請人資格:法人、自然人或團體均可申請注冊商標。外國人所屬國與臺灣之間若無相互保護商標之條約或協議,或依其本國法律對臺灣申請人之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里者,其商標注冊之申請,不予受理。
2、申請人姓名、住址及國籍 。
3、電子版商標圖樣:每件5份,長寬為5x5~8x8;電子申請應以JPG文件提交,大小亦須介于長寬為5x5~8x8之正方形圖片文件,分辨率須在300DPI以上。
4、商品服務名稱和類別 。
5、商品服務項數:超過20個加收超項費 。
6、委任狀:在臺灣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申請。
7、公證及認證:不需要。
8、優先權文件:若有,申請時一并主張,并于臺灣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
二、臺灣商標的申請及注冊
1、申請流程:
a.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智慧財產局發給申請案號及申請日,此階段系單純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b.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倘若審查委員認為此商標申請不宜注冊,將發出駁回通知,申請人得于規定期限內予以答辯,申請人亦得申請延期答辯。
c.公告與核準注冊: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獲準注冊并刊登于商標公告上。(臺灣實行注冊后異議制度,縮短申請商標注冊時間)
d.異議:臺灣92年起改采「注冊后異議制度」。依商標法第48條規定,任何人均得在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2、審查期間:約8~12個月 。
3、商標注冊之法律效果與期限 。
a.商標自注冊公告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標權利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權利期間間為10年。
b.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營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于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于注冊商標之商標者;于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于注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于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于注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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