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志等
一、南昌證明商標須知
1、南昌證明商標注冊后,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2、南昌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南昌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后1個月內但必須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4、南昌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
5、南昌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南昌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和條件是怎樣的?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
“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2、南昌證明商標應具備的條件為:
、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同時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該主管部門一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部門。
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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