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及發展需求的不斷增強,不少企業為了開拓更多的業務范圍會選擇到外地進行分支機構的設立,但是卻有一些企業主對于注冊分公司還是辦事處,難以做決定,以下我們對分公司和辦事處的異同做一個簡單的對比。
分公司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擴大總公司的經營規模,因此依法設立拿到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有經營資格、訴訟資格,也具備獨立締約的能力。
辦事處一般是為方便業務往來而在總公司異地所設立的臨時辦公場所,無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可以從事銷售協調工作,但不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當然也不能向客戶開具發票。
分公司有經營活動,那么分公司應該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也應該按照增值稅等相關規定,一般是單獨繳納或匯總到總公司一起繳納。
辦事處沒有公司性質,沒有購銷行為就不存在納稅的問題,因而長期以來總是有不少運營不規范的公司利用辦事處從事經營活動,由總公司統一開具發票降低整體稅負,這是有法律風險的。
分公司可以實際經營和普通公司無異,唯一不同的是名稱的差異(公司后綴帶某某分公司字眼),因此,分公司不僅可以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還以把這些都做在公司的成本賬里。而對于辦事處,沒有給員工發薪資的權利,社保與公積金也都需要由總公司繳納。
因此,如果是要在異地開展合法經營活動收取貨款開具發票,注冊辦事處就不符合需求,注冊分公司的流程有以下步驟:
1、準備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
2、攜帶資料到工商局核名;
3、到工商局申請設立分公司,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4、到公安局備案的刻章點刻章;
5、到稅務部門登記備案,分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需到場錄指紋。
雖然分公司和辦事處都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分公司具備合法開展經營活動的資格。